长春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规则》六

2019-11-15 浏览次数:203

长春ISO9001

7、暂停或撤销证书

7.1机构应制定暂停、撤销证书或缩小范围的规定和文件化的管理制度,规定和管理制度应满足本规则相关要求。机构对证书的暂停和撤销处理应符合其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暂停或撤销证书。
7.2暂停证书
7.2.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证书。
(1)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要求,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2)不承担、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持有的与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5)主动请求暂停的。
(6)其他应当暂停证书的。
7.2.2证书暂停期不得**过6个月。但属于7.2.1*(4)项情形的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
7.2.3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暂停证书的信息,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证书、标识或引用信息。
7.3撤销证书
7.3.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证书。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3)拒绝配合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4)拒绝接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
(5)出现重大的产品和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7)暂停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与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8)没有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9)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过2个月仍未纠正的。
(10)其他应当撤销证书的。
7.3.2撤销证书后,机构应及时收回撤销的证书。若无法收回,机构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
7.4机构暂停或撤销证书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家认监委。
7.5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证书和标志被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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