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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共和国公安部令
* 61 号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章 总 则
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共和国境内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
*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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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风险评估的前期准备
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评估,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全面收集化工园区的各类基础资料,实地勘查区域自然条件,真实掌握化工园区内现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规划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济社会发展概况。化工园区所在地区的综合经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区域位置、辖区面积,资源、人口、教育、交通、文化、医疗情况等。
(二)周边环境。化工园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居民点、学校、市场、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设施分布情况,集中区内常住居民的分布情况。
(三)自然环境。化工园区所在地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气象、生态环境)等。
(四)规划情况。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定位和产业特点,用地规划、企业分布、化工园区总平面布置图,化工园区封闭管理情况等。
(五)化工企业基本情况。化工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名称、所处位置及占地面积,涉及的主要危险化学品分类及其储存情况,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情况等,企业间上下游产品衔接情况,集中区内非化工企业、民用设施分布情况等。
(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化工园区内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及其分布,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和监控措施,化工园区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情况等。
(七)应急救援准备情况。化工园区专门消防站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专应急队伍的分布和特点,环境应急监测、应急救援物资、医疗救护(包括依托的医疗救护能力)、气防站设置和应急响应的时间,化工园区应急指挥和监控信息平台建设情况等。
(八)生产安全事故记录。化工园区近5 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事故总体分析以及各事故企业名称、事故类型、人员伤亡、事故原因和事故处理、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九)交通运输情况。在化工园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及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业人员情况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线路以及主要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及流向等,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情况,包括输送介质、流量、压力以及管道起始位置、埋地或架空、管理方式等。 
(十)公用配套设施现状及规划。化工园区内供电、供热、供气及通讯系统,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系统,码头、铁路、给排水、公用管廊(含地下管线)等。
(十一)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目标考核情况,日常安全管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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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DIS 45001 投票未获通过,新标或推迟发布
从2月12日到5月12日历时三个月的咨询过程中,已产生**过3000条意见和建议,这意味着该标准不可能在2017年年初之前发布。 
注意力现在转向ISO / PC283项目会将在6月初举行的下一次会议。届时,将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评审,并将对开发、咨询和投票过程的下一阶段做出决定。 
对此,LRQA体系及治理经理Steve Williams先生解释道:“虽然投票结果可能会使标准推迟发布,但收到的意见表明,各相关方都朝着一个方向共同努力,即创建一份能满足所有终用户的需求和期望的文件,而且这份文件终将生成一个能保护劳动者和相关方的健康安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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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三十条地方各级**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三十二条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会、居民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会、居民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三章 消防组织
*三十五条各级**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项、*二项、*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十一条、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会、居民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四章 灭火救援
*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
*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四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统一。
*四十七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追赶;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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